2021年澳门发生一宗涉及赌博的凶杀案。一名内地赌客(甲)在澳门「输大咗」,计划向女性换钱党下手行劫,在赌场物色并锁定案中女事主(乙),向其讹称欲以人民币兑换港元,并带女事主前往其租住的酒店房间。随后甲突然用左手扼着乙的颈部,期间双方不断拉扯,甲拿起烟灰缸大力击向乙的后脑,导致其后脑不停流血并昏迷。甲更试图对乙进行性侵,但因自身原因而未能成功。当时乙已没有呼吸及心跳,甲立即清理现场血渍,及将乙放入行李箱内,再将尸体埋藏在黑沙海滩。甲同时取去属乙所有的至少25万港元,并多次前往娱乐场赌博,但终被警方拘捕。案件经审理,甲合共被判处29年徒刑。惟甲不服,向中院上诉,改判28年9个月徒刑,甲不服再上诉终院,今裁定不获减刑。
初级法院刑事法庭裁定甲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一项《刑法典》第129条第1款、第2款c项、e项及g项结合第128条所规定及处罚的加重杀人罪、一项《刑法典》第204条第1款、第2款b项结合第198条第2款a项所规定及处罚的加重抢劫罪、一项《刑法典》第158条所规定及处罚的性胁迫罪以及一项《刑法典》第283条第1款a项所规定及处罚的侵犯已死之人应受之尊重罪,数罪并罚,合共判处甲29年徒刑。
甲不服,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。中级法院裁定部分理由成立,将甲被判处的性胁迫罪改判为《刑法典》第159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对无能力抗拒之人之性侵犯罪,数罪并罚,合共判处28年9个月徒刑。
甲仍不服,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。
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。合议庭指出,甲的犯罪故意程度极高并对乙施以暴力,使乙产生痛楚及受伤昏迷,从而夺去属于乙的25万港元据为己有。此外,甲在杀人后作出一系列行为,包括清理现场血渍、使用乙的指纹开启其手机并佯装乙发送讯息、多次前往娱乐场赌博、购置工具并以此在沙滩挖掘埋藏尸体的洞穴、携带载有乙尸体的行李箱至黑沙海滩并埋尸,甚至以石头标示埋尸地点以便日后折返确认是否已被揭发,最后若无其事冷静地乘坐巴士离开,凡此种种皆反映甲的手段极为残忍及冷酷无情,显示其对他人生命的极端冷漠以及不尊重。
即使甲曾配合警方调查,并在庭审时毫无保留承认被指控的事实,但是在其他证据确凿足以认定甲实施犯罪的情况下,甲的配合及自认明显不能达到其预期的减刑效果。同时原审法院指虽然甲承认被指控的事实,并表示后悔,但在庭上表现十分冷漠,根据乙的家人证言,甲没有道歉也从未对乙的家人作出赔偿。综合考虑案中查明的事实和情节,以及由此而反映出来甲的人格,合议庭认为对甲科处28年9个月徒刑的单一刑罚并不属过重。综上所述,终审法院合议庭裁定上诉败诉。